驻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要件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3-10-24 00:00  发布人:
一、居民身份证签发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
二、 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
申请材料:
(一)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
三、 边境通行证签发
申请材料:
(一)填写《前往边境管理区申请审批表》。
(二)凭居民身份证办理通行证,16周岁以下人员交本人近期脱帽半寸照片二张。
四、户口登记、审批
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凡在昆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原件、复印件);
(5)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6)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有无户籍人员证明。
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可同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户口。
2、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用途须为“住宅”,且该住宅具有长期居住的配套功能)(原件、复印件);
(5)单位分房证明、居住时间证明及交纳租金证明;
(6)单位职工在职证明(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退休证(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3、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原件、复印件);
(5)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6)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有无户籍人员证明;
(7)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8)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原件、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人本人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昆明市的,可办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
4、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原件、复印件)。
5、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 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单位、村(居)委会直系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原件、复印件);
(5)接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原件、复印件)。
6、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父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单位、村(居)委会直系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原件、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原件、复印件)。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其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接迁成年子女的,其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经昆明市统计局统计,2007年度人均居住面积为22.72㎡。)
7、依法收养弃婴的,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捡拾弃婴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原件、复印件)。
8、收养未成年孤儿的,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孤儿户籍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原件、复印件)。
9、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赡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原件、复印件);
(5)赡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原件、复印件)。
10、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子女,父亲或母亲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直系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6)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后的证明;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原件、复印件)。
11、新生婴儿落户:
凭《出生医学证明》、《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父母《结婚证》及《生育证》,可随父亲或母亲登记落户。
12、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落户:
录取新生落户的,凭大、中专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13、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凭“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毕业证》,入学前户口在四城区的毕业生凭原《居民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落回原户籍地(现实际居住地),原户口所在地搬迁的,应落入实际居地。
14、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落户:
凭云南省教育厅“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由人事局安置工作的,需提供“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申报落户。
15、退学回原籍落户:
凭学校开具的退学通知、父母户口证明、父母单位证明、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等落户。
16、转学到本市大中专院校就学的学生落户:
凭学校开具的转学通知、父母户口证明、父母单位证明、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等落户。
17、注销入伍人员户口:
凭“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并收缴身份证。
18、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凭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户口簿》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9、注销迁出户口:
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0、凭市公安局、分县(市)局下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
市公安局、分县(市)局下发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21、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需翻译为中文)、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材料。
22、恢复出国人员户口:
恢复出国人员户口的,凭本人护照、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落户证明。未经出入境管理备案,本人或单位直接到派出所注销户口的,可凭出国前所在单位的证明、现单位证明及原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本人护照等材料恢复户口。
23、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复员人员安置落户:
转业干部安置落户,凭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或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落户证明”、主管部门派往具体用人单位的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的证明、本人的“转业军人证明书”办理落户。
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在城镇安排就业的,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本人《士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志愿兵退出现役证》、主管部门派往具体用人单位的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入伍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
复员干部落户凭“复员干部安置介绍信”、“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投靠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投靠父母的提交关系证明及户口证明,到父母、配偶所在地或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
所有转业、退伍、复员军人落户,还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4、军队自主择业干部投靠父母、配偶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落户,凭省军转办批准的“自谋职业批复”、军转办或市劳动人事局的证明、本人的《转业军人证明书》、《结婚证》及配偶所在单位的证明、配偶的《居民户口簿》,未婚的凭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
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凭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入伍注销户口的证明和父母亲的户口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
志愿兵自谋职业的,需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配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
军队自主择业干部落户,还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5、军队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凭本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安置落户证明”、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退休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投靠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投靠子女落户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26、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
凭遗失证明、户口证明、补办人员的身份证给予补领《居民户口簿》。
27、公民更改姓名:
十四周岁以下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子女更改姓名的须经父母双方签字同意,凭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申报更改。
28、公民更改性别:
本人书面申请、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的鉴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复印件。
29、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本人书面申请,原始户籍档案,居民身份证编码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提供第一份人事档案,无工作单位的成年公民,提供学籍档案,在校生需提供原始(第一份)学籍档案,已在我市户政部门申请过更正年龄,再次提出更正申请的,需附原始审批表格,注明审批人。因在我市办理户籍业务过程中年龄登记错误的,需附经办民警情况说明。
30、本县(市)区内集体户搬迁:
需提供单位申请、迁出地派出所证明、公共户人员名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填写集体户搬迁呈批表。
(1)办理边境通行证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边境地区均须办理《边境通行证》(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前往深圳、珠海特区可免办《边境通行证》进入)。
办理《边境通行证》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申请办理。
收费标准
户口簿 5.00 元/册 云价费[96]351号
户口迁移证 2.50 元/证 云价费[94]255号
(2)办理身份证须知
标题:办理身份证须知
正文:
①.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在本人常住人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属人户分离人员,应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后办理。
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证窗口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时应当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本人的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予以签名确认。
③.派出所受理“二代证”时,应核对户口。对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门(楼)牌号码等户籍登记项目,无异议的,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表》经申请人签字后,到办证窗口办理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相关手续,并领取领证凭据。
④.为确保人像信息采集质量达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要求,公民在进入照相点之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一是尽可能将面部、额头的油、汗清理干净,避免照相时反光,影响采集质量;二是整理好头发,保证两耳和双眉不被遮拦;三是尽可能穿着彩色或深色有领衣服,避免穿着白色和无领衣服,不着制式服装;四是不戴反光的项链、耳环和头饰,常戴眼镜的公民应配戴眼镜。
⑤.公民凭领证凭据领取第二居民身份证,领证时要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项目是否准确,与本人信息是否一致,并予以签名确认,同时交回旧证。如发现证件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证件登载项目有差错的,公安机关应当免费重新制作。
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持居民户口簿,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证。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请人。
⑦.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⑧.各县(市)区局从制证中心领回证件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至派出所,派出所户政窗口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领证,特殊情况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群众。
⑨.人户分离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时,凭本人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房管局查档记录之一及本人身份证,在常住房屋产权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如本人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凭相关关系证明、产权凭证,社区民警调查落实后,办理户口。
⑩.公民需变更、更正户籍登记项目的,应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学历证书、单位证明、工作证、劳动合同、门(楼)牌证等。经户籍内勤审核后,给予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