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操作规范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3-10-24 00:00  发布人: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二)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承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2、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三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4、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5、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6、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三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7、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三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8、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三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县辖区内申请办理的驾驶证。
六、申请材料
一、驾驶证申领: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相片。
二、驾驶证补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相片;
(三)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三、驾驶证换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申请人一寸白底免冠相片。
四、驾驶证注销: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人一寸白底彩色相片。
七、办结时限
(一)驾驶证申领:1个工作日,并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二)补证:3个工作日
(三)换证:3个工作日
(四)注销: 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一)驾驶证申领:
1.收费项目、标准
(1)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2)科目一考试费:55元/人.次
(3)科目二考试费:20元/人.次
(4)科目三考试费:25元/人.次
2.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4号文,桂价费字[2005]23号文,恭价字[2008]24号文。
(二)补发驾驶证:
1.收费项目、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2.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4号文,桂价费字[2005]23号文。
(三)换发驾驶证:
1.收费项目、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2.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4]2834号文,桂价费字[2005]23号文。
(四)注销驾驶证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话:0773-8217518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申请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