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要件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14-08-13 00:00  发布人:
富民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要件
行政许可(10项)
01号行政许可事项:
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购买备案、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一、审批内容
(一)购买第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垮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五条。
(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
1、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
2、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
3、具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和购销合同;
4、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
5、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1、经营企业有营业资格;
2、购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
3、有合法使用的需要;
4、自用一次性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
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77号令)第十条。
四、申请材料
申请购买备案单位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购买者是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有经办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合法使用需要证明;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到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办证窗口领取。
(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驶路线核准表》到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证厅领取。
六、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七、申请决定机关
富民县公安局
八、审批程序
(一)第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购买备案流程。办证服务窗口收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运输单位或个人资质,是否符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报分管领导审核---→办理第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将依法不予受理的原因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运输单位或个人。
(二)申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流程。
1、交警大队审核申办材料(材料齐全有效,且运输线路在本大队辖区内)---→交警大队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公安局审批---→交警大队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交警大队审核申办材料(材料齐全有效,但运输线路核准权在市交警支队的)---→交警大队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并提出审核意见---→市交警支队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线路审核意见---→县公安局审批---→交警大队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3、交警大队审核申办材料(材料齐全有效,但运输线路核准权在省交警总队的)---→交警大队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并提出审核意见---→市交警支队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线路审核意见上报省交警总队审核---→省交警总队审核同意---→县公安局审批---→交警大队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九、办理时限
当即办理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易制毒化学平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次有效,有效期一个月。对备案后一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六个月。”
(二)第二十一条“对许可运输第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是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十五天。
十一、法律效力
(一)只有获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及运输许可,才能合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二)依法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可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线路、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和年检。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受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存查。
02号行政许可事项: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换证、补发、注销
一、审批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换证、补发、注销
二、设定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八条;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至三十四条;
(四)《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至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申领驾驶证必须符合规定的申领年龄、身体条件。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四)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五)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至三十四条。
四、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四)驾驶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头部占长度的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照(近视者须戴眼镜)4张;
(五)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提交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富民县公安局交警队办证厅领取,或在网上(昆明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www.kmbmb.gov.cn、云南信息港event.yninfo.com/cgs)免费下载。
六、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址: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证窗口。
电话:0871-68812139
七、申请决定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八、审批程序
1.驾驶证申领
审核材料→预约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核发《准考证明》→科目二、三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2.补换证
补换证审核材料、换发驾驶证。
3.注销驾驶证
审核材料、注销驾驶证、打印注销凭证。
九、办理时限
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后参加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驾驶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宣誓仪式,宣誓仪式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当日核发驾驶证;补发驾驶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换发驾驶证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驾驶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签注时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十一、法律效力
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
十二、收费
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十三、年审或年检
按照驾驶证类别有不同时限。
03号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一、审批内容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
(三)提交合法有效的购买证明。
四、申请材料
根据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原件)/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原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到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办证窗口领取。
(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驶路线核准表》到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证厅领取。
六、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七、申请决定机关
富民县公安局
八、审批程序
(一)交警大队审核申办材料(材料齐全有效,且运输线路在本大队辖区内)---→交警大队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公安局审批---→交警大队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交警大队审核申办材料(材料齐全有效,但运输线路核准权在市交警支队的)---→交警大队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并提出审核意见---→市交警支队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线路审核意见---→县公安局审批---→交警大队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交警大队审核申办材料(材料齐全有效,但运输线路核准权在省交警总队的)---→交警大队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并提出审核意见---→市交警支队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线路审核意见上报省交警总队审核---→省交警总队审核同意---→县公安局审批---→交警大队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九、办理时限
(一)第一类运输许可:8个工作日
(二)第二类运输许可:3个工作日
十、法律效力
无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收费
10/本证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04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一、审批内容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五条。
(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
(三)具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和购销合同。
(四)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
(五)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四、申请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组织成立文件(批准证书)和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经办人身份证。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到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办证窗口领取。
六、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七、申请决定机关
富民县公安局
八、审批程序
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办证服务窗口收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运输单位或个人资质,是否符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报分管领导审核---→办理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将依法不予受理的原因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运输单位或个人。
九、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依法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可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线路、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
十一、法律效力
(一)只有获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及运输许可,才能合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行政许可事项:
占用、挖掘道路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审批
一、审批内容
占用、挖掘道路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一款。
三、行政许可条件
在实施占用、挖掘道路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时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总平面图或平面位置图(原件1份);
(三)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责任书(原件1份);
(四)占用或挖掘道路审批表(原件4份);
(五)相关工程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须到施工地点所属的道路主管部门领取占用或挖掘道路审批表。
六、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址: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证窗口。
电话:68812139。
七、申请决定机关
富民县公安局
八、审批程序
(一)到有管辖权的道路主管部门领取占用或挖掘道路审批表;
(二)经道路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和申报材料交交警大队窗口审核;
(三)现场勘查;(仅对少数工期长或对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需要进行,其余均可在窗口直接办理);
(四)审批。
九、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法律效力
无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一、审批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五条。
(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
(三)具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和购销合同。
(四)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
(五)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四、申请材料
申请购买备案单位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购买者是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有经办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合法使用需要证明;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到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办证窗口领取。
六、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七、申请决定机关
富民县公安局
八、审批程序
第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购买备案流程。办证服务窗口收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运输单位或个人资质,是否符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报分管领导审核---→办理第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将依法不予受理的原因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运输单位或个人。
九、办理时限
当日办理
十、法律效力
只有获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及运输许可,才能合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十一、收费
无
十二、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行政许可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审核
一、审批内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审核。
二、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人经文化部门批准,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二)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五)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确安装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并与公安管理中心成功连接后,即可核发批准文件。
四、申请材料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县级文化局审批即可);
(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县级消防大队审批即可)
(三)《昆明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登记表》;
(四)如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复印件;
(五)如变更法人须双方法人当场签定协议书、捺手印,(如已公证的只需提交《公证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登记表》,所需表格请到昆明市公安局网页(http://www.kmga.gov.cn)内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栏目或昆明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网页(http://kunming.cyberpolice.cn)中下载)或在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
六、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七、申请决定机关
富民县公安局
八、审批程序
审核材料—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确安装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并与公安管理中心成功连接核发批准文件。
九、办理时限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无期限要求。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十一、法律效力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行政许可事项:
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内容
典当行特种行业治安备案登记证明核发。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三)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先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备案登记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3份可复印);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复印件3份);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原件3份);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原件3份);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原件3份)。
(九)场地、建筑物的安全鉴定书(复印件3份)
(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3份)
(十一)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原件3份)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无固定格式。
六、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七、申请决定机关
富民县公安局
八、审批程序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携相关材料向富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核合格后,颁发《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备案登记证明》。
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七条。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备案登记证明》,无期限限制。
十一、法律效力
取得经营典当业务的资格。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行政许可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和焰火燃放许可
一、审批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C级以下限制性爆破作业;C级焰火燃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持有有效期内的"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办理本区《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
(二)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承担与许可的爆破作业类别、资质等级相对应的爆破作业项目。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其设计、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工程建设单位与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签订合同。
(三)申请C级 《焰火燃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材料: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3.经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放作业方案;
4.燃放作业单位的《大型焰火燃放工程作业单位资质证明》、作业人员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需申请单位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 条、第24 条、第31条、第35条;《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22条;第 23条、第 24条、第 32条、第33 条、第34条
四、申请材料
(一)办理本区《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
1.经属地辖区派出所签署意见的"购买爆炸物品呈批表"
2."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单位IC卡。
(二)C级以下限制性爆破作业批准决定:申请报告、表格及上述许可条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C级《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办理:主办单位申请;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材料及上述许可条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1.承运人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使路线、经停地点。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 条、第24 条、第31条、第35条;《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22条;第 23条、第 24条、第 32条、第33 条、第34条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的办理,申请人到属地辖区派出所领取《购买爆炸物品呈批表》。
(二)C级以下限制性爆破作业批准决定的办理,申请人辖区派出所或富民县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控制爆破审批表》。
(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人到属地辖区派出所或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购买爆炸物品呈批表》。
(四)办理C级《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人到属地辖区派出所或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
六、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七、申请决定机关
富民县公安局
八、审批程序
(一)《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申请人提交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的富民县公安分局治安危管窗口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开具纸质、电子《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
(二)C级以下限制性爆破作业批准决定:申请人提交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富民县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窗口,受理申请的富民县公安分局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即做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C级《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的富民县公安分局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富民县公安分局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九、办理时限
(一)《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二)C级以下限制性爆破作业批准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内办理完毕。
(三)C级《焰火燃放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内办理完毕。
(四)《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 条、第24 条、第31条、第35条;《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22条;第 23条、第 24条、第 32条、第33 条、第34条 。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有效期均为15天。
(二)C级以下限制性爆破作业批准决定有效期视作业工程情况而定。
(三)C级《焰火燃放许可证》有效期为当天。
(四)《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15天。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 条、第24 条、第31条、第35条;《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22条;第 23条、第 24条、第 32条、第33 条、第34条。
十一、法律效力
(一)《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取得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同时开具纸质、电子两证)。;
(二)C级以下限制性爆破作业批准决定:取得许可;
(三)C级《焰火燃放许可证》:取得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行政许可事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内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应当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要求开办的申请报告;
(二)凡属单位经营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消防部门许可;
(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暂住证等)复印件;
(七)治安管理制度及职责;
(八)营业场所平面图。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到公安局窗口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和《旅馆业开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七、申请决定机关
富民县公安局。
八、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辖区派出所签署意见→县(市)局审批→发证。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法律效力
无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旅馆行业特种许可证》。
十二、收费
10/本证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内部审批事项(1项)
01号内部审批事项:
云南省保安服务许可证审核及核发
一、审批内容
云南省保安服务许可证审核及核发。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三、行政审批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四、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网站下载《云南省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六、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七、申请决定机关
云南省公安厅
八、审批程序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如实填写《云南省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许可现场考察记录》,连同申请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规定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法律效力
无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云南省保安服务许可证》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管理服务事项(12项)
01号管理服务事项:
边境通行证签发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边境通行证受理、签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办理条件
按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审核合格后即可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前往边境管理区申请审批表》。
(二)凭居民身份证办理通行证,16周岁以下人员交本人近期脱帽半寸照片二张。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前往边境管理区申请审批表》。
五、签发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前往边境管理区申请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边境通行证。
七、办理时限
边境通行证当场受理, 时限为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边境通行证》,有效期6个月。
九、法律效力
适用于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
十、收费
无
十一、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管理服务事项:
户口登记、审批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户口登记、审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四)《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1]141号);
(六)《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2]37号);
(七)《昆明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证件的工作程序和规定》(昆公户发[1999]第30号;
(八)《昆明市公安局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公治发[2002]418号);
(九)《富民县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富政通[2003]53号)。
二、办理条件
按规定提交户口登记、审批所需材料,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三、申请材料
1、凡在昆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原件、复印件);
(5)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6)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有无户籍人员证明。
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可同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户口。
2、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用途须为“住宅”,且该住宅具有长期居住的配套功能)(原件、复印件);
(5)单位分房证明、居住时间证明及交纳租金证明;
(6)单位职工在职证明(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退休证(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3、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原件、复印件);
(5)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
(6)派出所出具的该房屋有无户籍人员证明;
(7)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8)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原件、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人本人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昆明市的,可办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
4、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原件、复印件)。
5、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子女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 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单位、村(居)委会直系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原件、复印件);
(5)接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原件、复印件)。
6、户籍关系属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父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单位、村(居)委会直系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之一(原件、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原件、复印件)。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其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接迁成年子女的,其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经昆明市统计局统计,2007年度人均居住面积为22.72㎡。)
7、依法收养弃婴的,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捡拾弃婴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原件、复印件)。
8、收养未成年孤儿的,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孤儿户籍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收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原件、复印件)。
9、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赡养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原件、复印件);
(5)赡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原件、复印件)。
10、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子女,父亲或母亲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迁昆落户申请表;
(2)落户申请书;
(3)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直系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6)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后的证明;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或住房凭证(原件、复印件)。
11、新生婴儿落户:
凭《出生医学证明》、《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父母《结婚证》及《生育证》,可随父亲或母亲登记落户。
12、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落户:
录取新生落户的,凭大、中专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13、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凭“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毕业证》,入学前户口在四城区的毕业生凭原《居民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落回原户籍地(现实际居住地),原户口所在地搬迁的,应落入实际居地。
14、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落户:
凭云南省教育厅“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由人事局安置工作的,需提供“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申报落户。
15、退学回原籍落户:
凭学校开具的退学通知、父母户口证明、父母单位证明、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等落户。
16、转学到本市大中专院校就学的学生落户:
凭学校开具的转学通知、父母户口证明、父母单位证明、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等落户。
17、注销入伍人员户口:
凭“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并收缴身份证。
18、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凭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户口簿》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9、注销迁出户口:
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0、凭市公安局、分县(市)局下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
市公安局、分县(市)局下发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21、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需翻译为中文)、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材料。
22、恢复出国人员户口:
恢复出国人员户口的,凭本人护照、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落户证明。未经出入境管理备案,本人或单位直接到派出所注销户口的,可凭出国前所在单位的证明、现单位证明及原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本人护照等材料恢复户口。
23、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复员人员安置落户:
转业干部安置落户,凭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或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落户证明”、主管部门派往具体用人单位的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的证明、本人的“转业军人证明书”办理落户。
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在城镇安排就业的,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本人《士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志愿兵退出现役证》、主管部门派往具体用人单位的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入伍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
复员干部落户凭“复员干部安置介绍信”、“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投靠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投靠父母的提交关系证明及户口证明,到父母、配偶所在地或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
所有转业、退伍、复员军人落户,还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4、军队自主择业干部投靠父母、配偶落户: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落户,凭省军转办批准的“自谋职业批复”、军转办或市劳动人事局的证明、本人的《转业军人证明书》、《结婚证》及配偶所在单位的证明、配偶的《居民户口簿》,未婚的凭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
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凭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入伍注销户口的证明和父母亲的户口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
志愿兵自谋职业的,需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配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
军队自主择业干部落户,还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5、军队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凭本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安置落户证明”、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退休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投靠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投靠子女落户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26、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
凭遗失证明、户口证明、补办人员的身份证给予补领《居民户口簿》。
27、公民更改姓名:
十四周岁以下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子女更改姓名的须经父母双方签字同意,凭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申报更改。
28、公民更改性别:
本人书面申请、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的鉴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复印件。
29、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本人书面申请,原始户籍档案,居民身份证编码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提供第一份人事档案,无工作单位的成年公民,提供学籍档案,在校生需提供原始(第一份)学籍档案,已在我市户政部门申请过更正年龄,再次提出更正申请的,需附原始审批表格,注明审批人。因在我市办理户籍业务过程中年龄登记错误的,需附经办民警情况说明。
30、本县(市)区内集体户搬迁:
需提供单位申请、迁出地派出所证明、公共户人员名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填写集体户搬迁呈批表。
(1)办理边境通行证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边境地区均须办理《边境通行证》(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前往深圳、珠海特区可免办《边境通行证》进入)。
办理《边境通行证》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申请办理。
收费标准
户口簿 5.00 元/册 云价费[96]351号
户口迁移证 2.50 元/证 云价费[94]255号
(2)办理身份证须知
标题:办理身份证须知
正文:
①.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在本人常住人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属人户分离人员,应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后办理。
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证窗口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时应当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本人的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予以签名确认。
③.派出所受理“二代证”时,应核对户口。对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门(楼)牌号码等户籍登记项目,无异议的,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表》经申请人签字后,到办证窗口办理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相关手续,并领取领证凭据。
④.为确保人像信息采集质量达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要求,公民在进入照相点之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一是尽可能将面部、额头的油、汗清理干净,避免照相时反光,影响采集质量;二是整理好头发,保证两耳和双眉不被遮拦;三是尽可能穿着彩色或深色有领衣服,避免穿着白色和无领衣服,不着制式服装;四是不戴反光的项链、耳环和头饰,常戴眼镜的公民应配戴眼镜。
⑤.公民凭领证凭据领取第二居民身份证,领证时要仔细核对证件视读和机读信息项目是否准确,与本人信息是否一致,并予以签名确认,同时交回旧证。如发现证件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证件登载项目有差错的,公安机关应当免费重新制作。
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持居民户口簿,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证。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请人。
⑦.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⑧.各县(市)区局从制证中心领回证件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至派出所,派出所户政窗口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领证,特殊情况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群众。
⑨.人户分离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时,凭本人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房管局查档记录之一及本人身份证,在常住房屋产权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如本人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凭相关关系证明、产权凭证,社区民警调查落实后,办理户口。
⑩.公民需变更、更正户籍登记项目的,应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学历证书、单位证明、工作证、劳动合同、门(楼)牌证等。经户籍内勤审核后,给予更改。
⑾.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 4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申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0元/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迁昆落户申请表
(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五、办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各派出所户政窗口联系电话:城关派出所:68811937;大营派出所:68830033;罗免派出所:68852001;赤就派出所:68853001;款庄派出所:68861019;散旦派出所:68840077;东村派出所:68862005。
六、办理程序
管理相对人向富民县公安局提交户口登记、审批手续——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民警受理——派出所长审核——县局主管领导审批。
七、办理时限
(一)派出所户籍内勤当场办理的户口,即时办结。
(二)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审核后须报所长审批的户口,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县局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审批的户口或派出所受理需报县局领导审批的户口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九、法律效力
管理相对人对管理服务工作存在超时限办理、违反规定办理的,管理相对人具有监督及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力。
十、收费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户口簿 云价费(96)351号 5元/本
户口迁移证 云价费(94)255号 2.5元/证
身份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20元/证
身份证快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40元/证
身临时证身份证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10元/证
居住证 计价格(2002)633号 2元/证
准予迁入证明 云价费(94)255号 取消收费
十一、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管理服务事项:
居民身份证签发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居民身份证受理、审核、签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办理条件
按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审核合格后即可办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居民身份证申领表》
五、办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六、办理程序
非行政许可相对人向辖区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供材料----窗口受理信息上传----审核----打包上传市局----签发。
七、办理时限
居民身份证当场受理并及时上传受理信息,治安大队审核打包上传市局,制证中心制证签发, 一般时限为2个月。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16周岁以上公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16-25周岁公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10年,26-45周岁公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20年,46周岁以上发给长期有效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九、法律效力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有效证件。
十、收费
居民身份证20元/证。
十一、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管理服务事项:
临时居民身份证签发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审核、签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办理条件
按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审核合格后即可办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居民身份证打印底卡表》
五、办理机关
富民县各乡(镇)辖区派出所受理-富民县公安局办理审批
六、办理程序
非行政许可相对人向辖区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供材料----窗口受理信息上传审核----打包上传市局----签发。
七、办理时限
临时居民身份证当场受理,一般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九、法律效力
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十、收费
居民身份证10元/证。
十一、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管理服务事项: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
(四)《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
二、办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和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营运地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三、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
体条件证明》或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五)《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五、四十八条。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该表格可在富民县公安局交警队办证厅领取,或在网上(昆明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www.kmbmb.gov.cn、云南信息港event.yninfo.com/cgs)免费下载。
五、办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址: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证窗口
电话:0871-68812139
六、办理程序
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等材料→打印回执或驾驶证副证签注下一审验日期
七、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一日内办理。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五、四十八条。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分为一年和三年,视具体情形而定。
九、法律效力
管理相对人对管理服务工作存在违反规定办理的,管理相对人具有监督及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力。
十、收费
免费。
06号管理服务事项:
机动车技术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机动车技术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至十八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至十八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四)《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七至五十一条。
二、办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
三、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四、办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址: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证窗口
电话:0871-68812139
五、办理程序
查验岗审查相关资料→查验机动车→核查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录入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记录→交给机动车所有人→档案管理收存资料,保管两年。
六、办理时限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富民县公安局交警队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审查提交身份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七、法律效力
管理相对人对管理服务工作存在超时限办理、违反规定办理的,管理相对人具有监督、举报的权力。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九、收费
机动车检验安全技术检验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无收费。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十、年审或年检
按规定进行审验。
07号管理服务事项:
机动车登记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机动车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至十八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至十八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至九条;
二、办理条件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六条。
三、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政务服务点领取,或在网上(昆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kmbmb.gov.cn)免费下载。
五、办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址: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证窗口
电话:0871-68812139
六、办理程序
交验并确认车辆→审核资料→交费→摄影→选号、发牌→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七、办理时限
富民县交警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
符合机动车使用年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九、法律效力
管理相对人对管理服务工作存在违反规定办理的,管理相对人具有监督及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力。
十、收费
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十一、年审或年检
(一)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08号管理服务事项: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的审核、管理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的审核、管理。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三)《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
二、办理条件
符合《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相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设计、施工方案。
四、办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址: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证窗口
电话:0871-68812139
五、办理程序
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计——审核和验收。
六、办理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内
七、法律效力
管理相对人对管理服务工作存在违反规定办理的,管理相对人具有监督及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力。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九、收费
无
十、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管理服务事项:
城区或禁行区车辆通行证核发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城区或禁行区车辆通行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一款
二、办理条件
因执行公务、运送群众生活必需品、进行市政工程维护、抢修和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等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车辆以及旅游客运车辆。
三、申请材料
(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办理汽车年度入城通行证需提供);
(二)市商务局批文(原件1份,外资企业办理汽车年度入城通行证需提供);
(三)市投资促进局批文(原件1份,国内在昆投资企业办理汽车年度入城通行证需提供);
(四)车辆行驶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资质证,驾驶证,车辆、驾驶人和押运员资质证;罐车还需提供罐体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申办危险化学品年度和临时通行证需提供);
(六)车主身份证、货物运输合同(私车申办年度货车夜间通行证需提供);
(七)《汽车年度通行证申请表》(办理汽车年度入城通行证需提供);
(八)书面申请(办理汽车入城通行证需提供);
(九)摩托车入城准行证(办理摩托车入城准行证换证需提供);
(十)凡涉及旅游、客运车辆办理汽车入城通行证的,需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办意见,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连同申办材料统一报送。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汽车年度通行证申请表》;此表格可在办证窗口领取。
五、办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地址:富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证窗口
电话:68812139
六、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交窗口审核;
(二)逐级报交警支队相关领导审批;
(三)发放许可证件。
七、办理时限
汽车年度入城通行证为五个工作日,其他为即办件。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汽车年度入城通行证》:有效期为1年;
《摩托车入城准行证》:有效期为两年;
《汽车临时入城通行证》;最长1个月。
九、法律效力
取得城区或禁行区车辆通行许可。
十、收费
无
十一、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管理服务事项: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
法律依据:《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五条。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领取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从事工业原料种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工业大麻种子由经过许可的繁种种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2.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
3.种植地点距离旅游景区和高等级公路1公里以外;
4.有台账管理制度。
(二)申请领取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从事工业大麻花叶加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或者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药品、食品、化工品科研机构;
2.有原料来源、原料使用、产品种类、产品加工的计划;
3.有专门的检测设备和储存、加工等设施和场所;
4.有检测、储存、台账等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领取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从事工业原料种植的,应当向种植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单位登记证书;
3.与经过许可的繁种种植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种子供应合同;
4.种植用地协议或者土地使用证明;
5.产品种类及产量、销售的年度种植计划;
6.台账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领取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应当向加工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单位登记证书;
3.检测设备、储存和加工设施清单及照片,加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4.原料来源、原料使用、产品种类、产品加工的计划文本;5.检测、储存、台账等管理制度文本。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的申请人需填写《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申请表》,申请领取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申请人需填写《云南省工业大麻花叶加工申请表》,此表可到富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领取。
五、办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六、办理程序
管理相对人向禁毒大队提交审核材料,由禁毒大队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由县公安局作出许可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证》
九、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
十、收费
无
十一、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管理服务事项: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
和其他组织备案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备案。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产所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按规定提交相关数据。
三、申请材料
使用单位的法人、组织名称、接入IP地址。
四、办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五、办理程序
管理相对人向富民县公安局提交备案材料。
六、办理时限
当日办理
七、法律效力
管理相对人对管理服务工作存在违反规定办理的,管理相对人具有监督及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力。
八、收费
无
九、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管理服务事项:
养犬许可证核发
一、管理服务事项内容
养犬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一)居住限养区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办理小型犬的登记注册;
(二)限养区内因特殊工作需要办理饲养大型犬的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大型犬的登记注册;
(三)所饲养的犬只必须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检疫合格证。
三、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养犬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二)申请养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县畜牧兽医站发放的免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养犬申请登记表》,该申请表格可到所在地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部门(治安大队)或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免费领取。
五、办理机关
受理机关:富民县公安局
地址:富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区县公安局窗口。
电话:0871-68818262
六、办理程序
养犬申请人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受理--养犬申请人持经派出所审核同意后的申请表,携犬到富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犬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免疫合格证--持上述表、证到富民县犬类免疫登记办证点(富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缴纳登记费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注:对限养区内的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办理饲养大型犬的,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受理--经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缴纳登记费并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经审核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养犬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九、法律效力
取得养犬资格。
十、收费
《养犬登记证》工本费:20元/证。
十一、年审或年检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